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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用AI创作的内容可以申请版权吗?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内容创作的格局。从撰写新闻报道到绘制精美插画,从创作音乐旋律到编写软件代码,AI似乎无所不能,成为了许多创作者手中强大的创作工具。然而,随着AI创作的日益普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用AI创作的内容可以申请版权吗?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创作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整个创意产业的未来发展。
AI创作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AI创作技术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各种AI创作工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以AI绘画为例,用户只需输入简单的文字描述,如“梦幻星空下的城堡”,AI就能迅速生成一幅精美的画作。同样,在音乐创作领域,AI可以根据给定的风格、节奏和情感基调,创作出动听的旋律。在文学创作方面,AI能够撰写故事、诗歌甚至学术论文。这些创作成果不仅速度快,而且在质量上也常常令人惊叹。
AI创作的发展趋势更是令人瞩目。随着算法的不断优化和数据量的持续增长,AI创作的能力将越来越强大。未来,AI可能会在更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创作的主流方式之一。这也引发了人们对AI创作内容版权归属的担忧和讨论。
版权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
在探讨AI创作内容的版权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版权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一定的个性和创造性。这意味着作品不能是对他人作品的抄袭或简单复制。
2. 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印刷、录制、拍摄等。只有能够被复制的作品,才能够在市场上传播和使用。
3.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这是版权保护的范围。
AI创作内容的版权争议焦点
AI创作内容的版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AI是否可以成为作者:传统版权法认为,作者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进行创造性思维。然而,AI创作的过程是基于算法和数据的运算,没有人类的意识和思维。那么,AI是否可以被视为作者呢?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2. 用户的独创性贡献如何认定:在AI创作中,用户通常需要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等,这些操作是否构成独创性贡献?如果用户只是简单地输入一个指令,让AI自动生成内容,那么用户的独创性贡献又该如何认定呢?
3. 版权归属的不确定性:由于AI创作涉及到多个主体,如AI开发者、用户、训练数据提供者等,版权归属变得十分复杂。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很难确定版权究竟归谁所有。
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国内情况
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AI创作内容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从法律条文来看,AI本身不能成为作者。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己经审理了多起涉及AI创作内容版权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用户在AI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贡献。如果用户的操作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法院可能会认定用户为作者,享有版权。例如,在某起AI绘画侵权案中,原告通过输入详细的提示词和多次调整参数,生成了一幅具有独特风格的画作。法院认为,原告的操作体现了独创性,因此认定原告为该画作的作者,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画作构成侵权。
国外情况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对AI创作内容的版权规定和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如美国,在版权认定中更注重作品的独创性,只要AI创作内容具有独创性,就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而另一些国家则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AI创作内容缺乏人类的创造性思维,不应受到版权保护。
例如,美国版权局曾发布指南,明确表示AI生成的作品如果没有人类作者的创造性参与,将不会获得版权保护。然而,在一些具体案件中,美国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AI创作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具有独创性,即使AI生成,也可能会受到版权保护。
AI创作内容申请版权的具体流程与注意事项
如果认为自己使用AI创作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可以尝试申请版权。具体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好作品的样本、创作过程的说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创作过程的说明尤为重要,要详细描述自己在AI创作过程中所做的操作,如输入的提示词、调整的参数等,以证明自己的独创性贡献。
2. 提交申请: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或地方版权局提交版权申请。申请时,要填写相关表格,缴纳申请费用。
3. 审查与登记:版权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作品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版权证书。
在申请版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保留创作记录:在AI创作过程中,要保留好所有的操作记录,如提示词、参数设置、生成结果等。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明独创性的重要证据。
2. 避免侵权:在使用AI创作时,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AI训练数据中可能包含未经授权的作品,使用这些数据生成的内容可能会构成侵权。因此,要选择合法的AI工具和训练数据。
3. 关注法律变化:由于AI创作内容的版权问题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要关注相关法律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国内AI绘画侵权案
原告李某利用某AI绘画工具,通过输入详细的提示词和多次调整参数,生成了一幅精美的插画。李某将该插画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并注明了自己是作者。然而,被告刘某未经李某许可,擅自使用该插画用于商业用途。李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版权,遂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AI绘画过程中,通过输入提示词和调整参数,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因此,李某是该插画的作者,享有版权。刘某未经许可使用该插画,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国外AI生成小说版权案
某作家使用AI生成了一部小说,并将其出版发行。随后,有读者质疑该小说的版权归属,认为AI不能成为作者,该小说不应受到版权保护。该作家则认为,自己在AI生成小说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润色,体现了独创性,因此享有版权。
该案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虽然AI在小说生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作家在修改和润色过程中,体现了个性化的创作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因此,该作家是该小说的作者,享有版权。
结论与展望
AI创作内容的版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挑战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技术、等多个方面。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AI创作内容是否可以申请版权,关键在于用户在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贡献。如果用户的操作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那么该内容就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
未来,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AI创作内容的版权问题将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AI创作内容的版权归属和保护标准。同时,创作者也需要提高版权意识,在使用AI创作时,注意保留创作记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在AI时代,既充分发挥AI创作的优势,又保护好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AI创作内容版权纠纷案例深度剖析
在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AI创作己广泛渗透进各个领域,从绘画、写作到音乐制作等,AI都展现出强大的创作能力。然而,随着AI创作内容的不断涌现,其版权归属问题引发诸多争议,相关版权纠纷案例也日益增多。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AI创作在版权领域的复杂状况,也为我们深入理解AI创作版权问题提供了丰富素材。下面,将对一些典型的AI创作内容版权纠纷案例进行详细剖析。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
案例详情
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在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提示词,并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参数,生成第一张图片。之后,李某又历经三轮调整,通过修改权重、修改随机种子、增加提示词等操作,最终生成涉案图片,并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但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时,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还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导致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其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则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且被告所发布文章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涉案图片并非主要部分,也无商业用途,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己生效。
案例分析
此案例核心在于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法院认定原告是涉案图片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原因在于原告为生成涉案图片,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了大量设置,包括输入众多提示词、精心调整各种参数,整个过程投入大量智力劳动,且最终生成的图片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 。这表明,在AI创作中,只要用户深度参与创作过程,其成果就可能被认定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该判决也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此案例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明确了用户在AI创作中若有足够独创性投入,就能享有作品著作权。
湖北武汉首例“AI生成图被侵权”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详情
2024年5月17日,王某使用“某AI”APP创作出一张图片,并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该笔记收获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足见其受欢迎程度。随后,王某还获得了某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然而,次月即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王某认为,案涉图片虽是使用AI软件创作,但在创作过程中,自己需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感,通过撰写、输入关键词并不断调整来控制出图图案,且相同关键词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此外,自己己于5月26日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登记,因此被告公司侵犯了自己对案涉图片的著作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本案中,王某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常见照片、绘画无异,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从被诉图片呈现与王某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输入的关键词与画面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映射性”。在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其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个性化表达。所以,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受保护,王某为被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最终,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用于网络推广宣传,侵害了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酌情确定该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己生效,被告也主动履行了义务。
案例分析
该案例进一步明确了AI生成内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保护。法院重点考量了用户在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贡献,包括关键词输入、参数调整以及对生成结果的筛选控制等环节,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生成图片体现出用户的个性化表达,从而被认定为作品。此判决为判断AI生成图片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又一重要参考,有助于推动AI技术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合理应用与创新发展,也为创作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详情
林晨偶然发现,自己之前通过某“文生图”软件设计生成的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的图片《伴心》,被擅自做成实体装置,且被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展示于常熟某商业区的水面上,用于相关商业项目网络广告宣传。林晨立即联系制造该气模装置的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指出其行为涉嫌侵权并要求下架,对方却未给予积极回应。咨询律师后,林晨向公证机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24年4月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某公司和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庭审中,被告杭州某公司辩称,行业内早有相关爱心创意,气球呈纺锤形是常见几何图形,涉案作品缺乏原创性和表达性,不应构成作品;还称涉案作品本身知名度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远超合理范围,赔偿金额缺乏依据和合理性,且对设计该实体装置的常熟某广告公司相关侵权行为不知情。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原告创作的图片不构成作品,其不应享有著作权,广告公司放置的爱心气膜产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主张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详细说明了用相关“文生图”软件进行设计的过程,当庭展示软件后台编写的系列关键词,陈述生成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图片的过程,并展示通过PS软件对图片进行编辑的过程。此外,2023年4月7日,国家版权局对《伴心》概念装置的图片进行作品登记,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林晨。法庭查明,两被告被指侵权图片除部分背景设计效果不同外,图片核心即“水面浮有半个爱心”部分与《伴心》图片内容高度一致 。法官当庭审查原告所用“文生图”软件的用户协议,并登录创作平台审查登录过程、用户信息以及提示词修改等图片迭代过程,依法认定原告对提示词(即关键词)的修改以及通过PS软件对图片细节的处理,体现了独特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伴心》图体现作者独特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原告享有的著作权限定于该图片,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仅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实体建造不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结合原告举证相关合理费用支出的证据,判决侵权方连续3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己经生效并履行。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不仅认定了AI生成图片在体现创作者智力劳动时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还对著作权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法院明确原告著作权仅限定于登记的平面美术作品,对于被告以简单创意进行实体建造的行为,因该创意本身缺乏独创性,不认定为侵权。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创作者基于AI创作的成果,又合理限制了著作权范围,避免权利过度扩张,为类似案件中著作权的认定与范围界定提供了重要示范,平衡了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详情
2024年10月,鹰潭女子崔某通过输入文字指令由某AI绘图软件生成图片,并发布于社交平台。但次日,她就发现某公司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使用该图。崔某认为该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并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明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AI生成图片的创作过程由软件算法主导,使用者仅输入指令未参与实质性智力劳动,且相同指令生成结果具有随机性,无法体现人类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尽管图片具有一定审美价值,但本质上属于技术应用产物,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存在根本差异。最终,法院认定由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驳回原告崔某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崔某并未上诉,判决己生效。
案例分析
该案例从反面论证了AI创作内容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法院强调,若用户在AI创作过程中仅进行简单指令输入,未参与实质性智力劳动,生成内容无法体现人类作者独创性表达,则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提醒创作者,要想使AI创作内容获得版权保护,必须在创作过程中投入足够的智力劳动,展现出个性化、独特的创作元素,避免仅依赖AI软件的简单生成功能。
好莱坞巨头起诉Midjourney侵犯版权案
案例详情
迪士尼与NBC环球旗下多家实体公司联手指控知名图像生成初创公司Midjourney侵犯版权。Midjourney通过付费订阅服务变现,2024年创造了3亿美元收入,其创始人大卫 - 霍尔兹曾公开承认公司数据库是通过“大规模网络抓取”建立。诉状中指控Midjourney允许用户生成“公然融合并复制迪士尼和环球经典角色”的图像,且短期内还要支持视频生成,侵犯了包括《星球大战》《小黄人》《狮子王》等影视作品的版权,称Midjourney是“版权搭便车者”和“抄袭行为的无底洞”。两家公司要求Midjourney进行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颁布初步禁令,阻止Midjourney复制其作品 。
案例分析
此案例反映出AI创作工具在数据使用和内容生成方面可能引发的大规模版权侵权问题。Midjourney作为图像生成工具,若其训练数据涉及未经授权使用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且生成内容与这些作品存在侵权关联,将面临严重法律责任。这警示AI开发公司,在训练模型和生成内容时,必须严格遵守版权法规,妥善处理数据来源和使用问题,以避免侵权风险。同时,也为版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在AI时代的维权思路,即积极追究侵权AI工具开发公司的责任,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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